关于《东南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芦颖发布时间:2016-02-24浏览次数:2880

关于《东南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满足师生的医疗需求,参照《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价医[2015]234号)、《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现代医疗卫生体系的意见》(宁委办[2015]22号)等相关规定,特对《东南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现将有关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住院床位费报销规定

1、 下列人员享受120元/日标准。

院士、享受副省级、副部级及以上人员。

2、 下列人员享受80元/日标准。

享受副厅级、副局级及以上待遇的人员、1990年底前取得正高级职称人员。

3、离休人员享受60元/日标准。

4、其余人员享受40元/日标准。

二、门诊诊查费报销规定

1、西医门诊诊查费

公立二级西医诊查费、急诊诊查费限报8元,公立三级西医诊查费、急诊诊查费限报 9元。

2、中医门诊诊查费

公立二级中医辨证论治费限报10元,公立三级中医辨证论治费限报12元。

3、方便门诊诊查费不予报销。

三、住院诊查费、护理费报销规定

1、等级护理(特级护理、I级护理、II级护理、III级护理)新生儿护理、精神病护理、特殊疾病护理、住院诊查费的报销比例参照《东南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报销比例如下:

就诊医院及人员报销比例

  

  

收费项目()

中大医院及

转诊医院

在职

人员

退休人员

离休人员

等级护理I,II,III,特级护理

新生儿护理

精神病护理

特殊疾病护理

住院诊查费

80%

90%

100

2、生活护理费、陪护费等不在医保支付范围内的费用不予报销。

四、本通知内容从 2016年1月1日起实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本通知内容由东南大学公费医疗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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