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 南 大 学 |
年 度 2006 | 机 构 1201 | 件 号 F0088 |
盒 号 | 页 数 28 | 保管期限 长期 |
东 南 大 学 文 件
校通知[2006]10号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东南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经2006年1月25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下发,此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抄报:江苏省卫生厅、南京市卫生局
抄送:各校区工委,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委、办,
工会、团委
东南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江苏省、南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精神,在我校尚未进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前,结合近几年学校公费医疗管理的实际情况,重新修订《东南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公费医疗实行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基本原则,合理使用学校卫生资源和有限的医疗经费,保障各类人员基本医疗(基本检查、基本治疗、基本用药)的需求,遏制不合理的医疗费用上涨。
第三条 为加强对公费医疗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学校成立公费医疗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挂靠校医院。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主任由校医院院长兼任。
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民所有制在编人员(留职停薪人员除外)和离退休人员。
第五条 1、原非合同制大集体职工和老家属职工的公费医疗办法,比照《东南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具体规定执行。
2、集体所有制职工的公费医疗可由所在用人单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按照上一年度学校全民所有制职工年人均医疗费用的标准(在职与退休职工分别按相应的标准)核算医疗经费,于每年2月底前一次性上交校财务处,统筹使用。
第六条 统筹医疗适用于我校全民所有制在编人员及集体所有制职工的子女,并系本市城镇正式户口者。
1、职工子女医疗费按职工双方 “男单女双”的原则轮流负担。丧偶者,其子女医疗费由一方负担。
2、独生子女在册情况每年审核1次,由人事处提供审核后的职工名单,校医院负责审核独生子女名单。
3、 独生子女就诊的自付比例和报销范围与在职职工相同,享受至十八周岁,但十八周岁之前参加工作的不再享受。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非独生子女,每人每月交统筹医疗费10元,统筹医疗费在家长每月工资中扣除。就诊的自付比例和报销范围与在职职工相同,享受至十八周岁,但十八周岁之前参加工作的不再享受。
第三章 就诊、急诊、转院规定
第七条 享受本办法的各类人员本着自愿和就近看病的原则可自主到中大医院、校医院及所属各个医疗点就医,免办转诊手续。就诊时要凭本人医疗卡和病历本,未带者一律自费,不予报销。
第八条 我校指定挂钩医院:省人民医院、省中医院、市鼓楼医
院(上述医院的非公立、营利性部门除外)。
第九条 精神病、传染病、结核病、肿瘤放疗、其他特殊病种及特殊诊疗项目,经指定挂钩医院医务处和校医院同意后,可转诊到市脑科医院、青龙山精神病院、市第二医院、胸科医院、省肿瘤医院诊治(上述医院的非公立、营利性部门除外)。
第十条 各类人员因病情需要或受本校医疗条件限制确需转至挂钩医院诊治时,应按本办法规定的转院程序到校医院办理转院手续:由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开具转诊单,经校医院办公室审批、登记后方可转至指定挂钩医院诊治,每张转诊单只能使用一次。
各类人员因疾病特殊需要转至指定挂钩医院以外的医院就诊,必须先由中大医院或指定挂钩医院医务处开具转诊单并经校医院院长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长审批。未经批准在非指定挂钩医院就诊者,医疗费用自理。
第十一条 教职工转到指定挂钩医院就诊,实行先全额交费,再回校医院审核,按规定报销。
第十二条 因急诊来不及到本校医疗机构就诊时,只能就近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的非营利性综合性医院就诊1次,复诊必须回校医疗机构。该次医疗费凭急诊证明、病历、发票及双处方一联,在可报销范围内报销60%。急诊并立即转入住院治疗者,应委托他人在5个工作日内到校医院办理转院手续。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教职工因公外出在外地发生急诊,应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的非营利性综合性医院就诊,凭本人所在单位证明和接诊医疗单位急诊证明、病历、发票及双处方一联,按指定挂钩医院比例报销。
第十四条 学校公派长期在外地工作(≥6个月),需凭人事处证明,事先申请,经校医院批准后,在当地固定1所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的非营利性综合性医院就诊,按指定挂钩医院比例报销(暂时注销在本地使用医疗卡)。
第十五条 教职工寒暑假期间、退休人员在外地发生急诊应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的非营利性综合性医院就诊,凭接诊医疗单位急诊证明、病历、发票及双处方一联,在可报销范围内报销60%。
第十六条 离休人员在外地发生急诊,应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的非营利性综合性医院就诊,凭接诊医疗单位急诊证明、病历、发票及双处方一联,在可报销范围内报销70%。
第十七条 离退休人员回原籍或投靠子女并长期居住(≥6个月),需凭老干部处或人事处证明,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的长期居住证明,事先提出申请,经校医院批准后,在当地固定1所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的非营利性综合性医院就诊,按指定挂钩医院比例报销(暂时注销在本地使用医疗卡)。
第十八条 各类人员出国出境工作、学习、生活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自付。
第十九条 女职工正常分娩按规定范围比例报销,但最高限报1500元。因本市无住房需在外地分娩,需凭国资办的有关证明,经校医院同意,按规定范围比例报销。
第四章 医药费用报销规定
第二十条 各类人员的公费医疗基本药品报销范围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0年版)和东南大学基本用药补充目录。离休人员增加《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1998年第3版)。离休人员因病需要使用上述两个版本以外的,但在最新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内的药品,其费用可报销70%。
第二十一条 各类人员的基本医疗诊疗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暂参照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但个人自付费用在学校未进入地方医疗保险之前仍执行本文规定。
第二十二条 门诊、急诊、住院药品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如下:
就诊医院及人员 药品范围 | 校医院 | 中大医院及 转诊医院 |
在职 人员 | 退休 人员 | 离休 人员 | 在职 人员 | 退休 人员 | 离休 人员 |
甲类+乙类国产药 | 10% | 5% | 0 | 15% | 10% | 0 |
乙类合资药 | 20% | 15% | 0 | 25% | 20% | 0 |
乙类进口药 | 50% | 50% | 0 | 50% | 50% | 0 |
第二十三条 按《药品管理法》规定,门诊当天处方实行限额限量,急性病3天量,慢性病7天量,特殊情况14天量(或最小包装量)。离休人员当日门诊处方的药品总价累计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当日门诊处方的药品总价累计不得超过100元,其超出部分增加自付比例10%。发现违规用药者,其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为严格控制年度个人门诊基本用药费用,实行当年(自然年度)全额累加上浮自付比例的办法。具体规定如下,1001-2000元,上浮5个百分点,2001-3000元,上浮10个百分点,3001元以上上浮15个百分点。
第二十五条 未经校医院批准,自行购买药物的费用一律自理。
第二十六条 恶性肿瘤患者,经专家认定确需使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0年版)目录以外的药品,但在最新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内的化疗药物、止吐药物、止痛药物、升白细胞药物,可报销70%,不计入门诊药品费用滚动累加。肾癌患者使用白介素-2可报70%,不计入门诊药品费用滚动累加。精神病患者服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0年版)范围内的且自付比例超过30%的抗精神病药费不进入门诊药费滚动累加。慢性肾衰患者服用开酮自付比例为50%,不进入门诊药费滚动累加。
第二十七条 单项检查及检验费个人自付比例如下:
就诊医院 及人员 单项检 查费用(元) | 校医院 | 中大医院及转诊医院 |
在职人 员 | 退休人员 | 离休 人员 | 在职 人员 | 退休 人员 | 离休 人员 |
200及以下 | 10% | 5% | 0 | 15% | 10% | 0 |
201-400 | 15% | 10% | 5% | 20% | 15% | 5% |
401-500 | 20% | 15% | 10% | 25% | 20% | 10% |
500及以上 | 25% | 20% | 15% | 30% | 25% | 15% |
第二十八条 一般治疗费、一般材料费、监测费个人自付比例如下:
就诊医院及人员 收费项目(元) | 校 医 院 | 中大医院及 转诊医院 |
在职人员 | 退休人员 | 离休人员 | 在职 人员 | 退休人员 | 离休人员 |
一般治疗费 一般材料费 监测费 | 10% | 5% | 0 | 20% | 10% | 0 |
第二十九条 各类人员使用下列医用材料:人工器官组织、高价医疗材料(如心脏起博器、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人工喉、人工心脏瓣膜、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个人自付50%。
第三十条 各类人员的大型治疗项目:心脏射频消融,心脏搭桥、Χ-刀,γ-刀,体外震波碎石、心脏激光打孔、微波治疗、高压氧治疗(一氧化碳中毒除外)、各种内窥镜手术、超声乳化、血浆置换、充氧、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快中子治疗、医用直线加速器等个人自付50%。
第三十一条 各类人员器官或组织移植时使用的各类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自理。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以外的器官或组织移植一律自费。各类人员肾移植后经专家认定确需使用抗排斥药(环孢素),需先经校医院批准,可报销80%,不计入门诊药品费用滚动累加。
第三十二条 慢性肾衰血液透析费,在职人员自付20%,退休人员自付10%,离休人员免付。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同意转至外地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在可报销范围内报销60%。
第三十四条 住院床位费规定
1、下列人员享受120元/日标准。
院士、享受副省级及以上人员。
2、下列人员享受80元/日标准。
老红军、享受副厅级及以上待遇的人员、1990年底前取得正高级职称人员。
3、下列人员享受35元/日标准。
正高级职称人员、年满50岁及以上副高级职称人员、年满50岁及以上的副处级及以上人员、处级及以下离休人员。
4、其它人员享受28元/日标准。
第三十五条 伤残军人医疗费用报销规定
根据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精神,二等乙级及以上的伤残人员,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实报实销。二等乙级以下的伤残人员,其伤残部位的医疗费用实报实销,其余疾病的医疗费用按《东南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职业病、工伤人员的医疗费用报销规定
职业病及工伤疾病患者的针对性的医疗费用实报实销,其余疾病的医疗费用按《东南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基本项目包括:避孕药具发放,孕情、环情监测,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指“O”型、“T”型、“弓”型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人工流产术(无痛人流除外),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三十八条 儿童计划免疫费、早孕建小卡、性病医疗费一律自费。
第三十九条 各类人员(含离休人员)除严格执行卫生部、财政部卫计138号《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文件中不能报销范围(见附件)的有关规定外,下列费用也不予报销:门诊诊疗费、护理费(离休人员除外)、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招待费、心理咨询费、心理治疗费、运动治疗费、娱乐保健治疗费、病历工本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第五章 其它规定
第四十条 各类人员就医必须出示医疗卡,无卡一律自费。
1、每月定期在校医院办理医疗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如医疗卡遗失,应立即到校医院信息科挂失。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交纳成本费、管理费合计40元后补办新卡。
2、新调入人员、办好校园卡后,到校医院申请办理医疗卡手续。
3、参加统筹的教职工子女必须办理医疗卡,持卡就医。
4、医疗卡及病历不得转让他人使用,一经发现立即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并停用医疗卡3个月至6个月。当事人必须就此事作出书面检查,停卡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一律自理,不予报销。期满后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上交公费医疗领导小组,经讨论同意后方能重新恢复使用医疗卡。
5、各类人员若违反本规定,一经发现,参照上述条款处理。情节严重者,按校纪给予处分并追回相应费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6、患者确属行动不便,凭医疗点认可的患者本人委托书指定专人代为取药。
第四十一条 各类人员办理住院手续领取支票程序
各类人员(统筹医疗人员除外)转指定挂钩医院住院者需凭校医院的转诊单、指定医院的住院证,先到所在单位领取空白支票申请单,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公章,校医院院长签字、盖章,登记,最后到财务处交纳押金(离休10%、退休20%、在职30%)并领取支票。
第四十二条 各类人员到中大医院住院预交2000元自付金。
预交自付金是及时解决检查、治疗及用药中需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避免延误病人诊断、治疗抢救。自付金在住院期间不足部分要及时交付,多余部分出院时退还。
第四十三条 各类人员报销医疗费时,必须携带医疗卡、发票、转诊单、双处方一联(或住院明细单)及相关有效证明。每年1月1日至12月20日的医疗费用必须在当年报销,不得跨年度。每年12月20日以后的医疗费必须在次年2月底以前报销,过期不予报销。校医院医疗费日常具体报销时间另行通知。
第四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于2006年3月1日开始实行。过去与本办法不符之规定,同时废止。我校教职工进入医疗保险之日起,本办法自行停止。本办法解释权归校公费医疗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卫生部、财政部、卫计138《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文件不能报销的范围规定如下:
1、自行安排医疗单位或医生诊治、疗养、康复、休养的医疗费用。
2、挂号费、出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护工费、特护费、婴儿费、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押瓶费、输血押金费、取暖费、空调费、电话费、中药煎药费、单独炮制的膏剂和丸剂的药材费及加工费等。
3、各种整容、矫形、健美手术(如腋臭、斜视、雀斑、口吃、六指畸形、先天性斜颈、兔唇、整肢、开双眼皮等)的治疗处置费、药品费和矫形器具费等。
4、安装假肢、假眼、配拐杖、畸形鞋垫、肾托、助听器、钢丝背心、各种围腰、钢头颈、疝气带、护膝带、子宫托、人造肛门袋、各种电子磁疗用品和按摩器具、药枕、镶牙、配镜(包括验光费)等费用。
5、非单位组织的各种体检、预防服药、接种、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等。
6、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等。
7、用于环境卫生、防暑降温的药品费用。
8、凡属医疗科研项目的药品、制剂、检查、化验等费用。
9、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事故、责任医疗事故等原因造成伤病所用的一切费用(包括医疗费及抢救费)。
10、出国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以及留职停薪人员的医疗费。
11、气功治疗费。
关于《东南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满足师生的医疗需求,参照《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价医[2015]234号)、《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现代医疗卫生体系的意见》(宁委办[2015]22号)等相关规定,特对《东南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现将有关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住院床位费报销规定
1、 下列人员享受120元/日标准。
院士、享受副省级、副部级及以上人员。
2、 下列人员享受80元/日标准。
享受副厅级、副局级及以上待遇的人员、1990年底前取得正高级职称人员。
3、离休人员享受60元/日标准。
4、其余人员享受40元/日标准。
二、门诊诊查费报销规定
1、西医门诊诊查费
公立二级西医诊查费、急诊诊查费限报8元,公立三级西医诊查费、急诊诊查费限报 9元。
2、中医门诊诊查费
公立二级中医辨证论治费限报10元,公立三级中医辨证论治费限报12元。
3、方便门诊诊查费不予报销。
三、住院诊查费、护理费报销规定
1、等级护理(特级护理、I级护理、II级护理、III级护理)新生儿护理、精神病护理、特殊疾病护理、住院诊查费的报销比例参照《东南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报销比例如下:
就诊医院及人员报销比例 收费项目(元) | 中大医院及 转诊医院 |
在职 人员 | 退休人员 | 离休人员 |
等级护理(含I,II,III,特级护理) 新生儿护理 精神病护理 特殊疾病护理 住院诊查费 | 80% | 90% | 100% |
2、生活护理费、陪护费等不在医保支付范围内的费用不予报销。
四、本通知内容从 2016年1月1日起实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本通知内容由东南大学公费医疗领导小组负责解释。